| 立法院院會元月三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明定我國領海從基線起到外測十二浬,領海視同領土;我國與相向國家間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線,若有協議,則從其協議。至於我國向來宣稱的「歷史性水域」,曾因朝野統獨立場迭有爭議,最後在朝野協商後刪除。 領海為國家主權的延伸,各沿海國為維護其國家主權,相繼宣告其領海範圍,據以對外主張。我國通過這項立法有其宣誓意義,朝也立委也一致肯定此一立法將使我國領土主張更有法源依據。 三日通過的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領海是從基線起到外側十二海浬的海域,在此範圍內的海底、上空都是我國主權範圍,視同領土;鄰接區是領海外側到距離基線二十四浬之間的海域,在此範圍內的人或物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扣留、逮捕或留置。 我國的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將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至於領海基線的劃定方式,該法明定以直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和基線法。據了解,目前韓國、汶萊、馬來西亞、越南採用直線基線,日本採用正常基線,菲律賓及印尼則採用全島基線。我國採用直線基線為原則,係為適應我國各種海岸地形狀況,亦即一般以直線基線為原則;但若屬特殊海岸地形,則可以對我國最有利的基線方法交替使用之。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我國和平、安全,於互惠原則下,得無害通過我國領海;但我國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的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的「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期間」,則由行政院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