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國際海洋我應有積極作為

胡念祖

在聯合國第四十九屆大會所決議通過宣布的「一九九八國際海洋年」來臨之際,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了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中華民國領海及臨接區法,在我國海域基本立法的建制上跨出了一步,實為值得全國重視的一件大事。因為,海域基本立法的誕生,將會是直接、間接地促使我們國家面對海洋,並期盼因而提振國人的海洋權益,然而,此二海域立法的通過,仍有令人遺憾之處。此外,此二海域立法的通過將使我國立即面臨的課題,亦值得深入探討。

首先,令人遺憾的是,「統獨」論議爭議再次浮現於海域基本立法工作之中。一般而言,領海是國家主權所及之海域,亦是國家管轄權最敏感、管轄強度最大的海域,因此,沿海國家多先行對領海進行主張及立法,然後在擴及二百海浬專屬經濟區等其他海域,我們立法院卻因為統獨之間的爭議,而造成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草案先於領海及鄰接區法草案獲得三讀通過,如非經國民黨籍立委強力動員表決通過領海法草案,則幾乎造成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憑以測算之基礎的「領海基線」及「領海」成為沒有定義的名詞。

再者,統獨爭議亦造成領海及鄰接區法中將六個草案版本中的四個版本均主張的「歷史性水域」遭到刪除,使得我國自一九四六年以來一直主張的南海歷史海域成為無國內立法可依的主張,國民教育中一再陳述的我國最南疆界為南沙之曾母暗沙的理念亦將成為「虛無」。此一變化,不可謂不深遠。

此外,筆者一再主張採「單一整合性海域海域立法」,除可使此二海域立法中有關基線、執法等條款文字不須重複出現外,亦可藉不明文主張大陸礁層而避過我國目前並無海洋科學調查研究能力來決定大陸礁層外部界線的困窘(因為依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沿海國對大陸礁層之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徵的佔領或任何明文公告);同時,又可藉單一整合但分章的立法方式,建構一個明確、簡單、統一的海域基本大法,使得國人及外國人均易於了解我國在海域上的主張與管轄的內容。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此一學術主張及其所呈現的立法草案未能獲得海洋法的立法支持。

海域基本立法完成之後,我政府立即將面臨的課題有三:一、下游相關 之各種各類涉及規範人類海洋活動與國家管轄行使之海域功能性法規的訂定,譬如「外籍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條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科學研究許可及管理條例」等,以及現行不合時宜法規條文的修正,譬如「漁業法」、「海關緝私條例」等。這些工作幾乎涉及現行中央各部會的職掌。二、中央機關職掌的重新劃分,甚至海洋事務專責機關的設置,均必須予以嚴肅考慮與研究。此外,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海域中行政職權之劃分,亦必須加以正視。三、海域執法機關職掌與能力的擴充已是刻不容緩之事。如何建設一個具充分職能的海域執法機關,以使我國海域立法的尊嚴能在至少二百海浬範圍的海域中值得高層決策者重視。

一九九八年國際海洋年已然來到,在這一年中,吾人是否可藉海域立法的完成,全國海洋工作會議的召開,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的研究發布,海洋專責機關的設置,航政局、漁業署、水上警察局的成立,國際海洋年紀念郵票的發行,海洋政策研究所等智庫研究機構的設立等,來回應聯合國與國際社會的共識與呼籲,並成為我國由黃土大陸文化轉型成藍色海洋文化的轉捩年,就有賴主政者及社會大眾的覺醒與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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